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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番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振基
代 理 人 林怡津
相 對 人 江游秀蘭
相 對 人 江宥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有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江守仁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3月1日止,清償期日按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原債務人江守仁於109年3月2日邀同第三人江承達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50,00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3月5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原債務人江守仁於110年4月25日死亡,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於110年8月23日繼承,並依法登記完畢;
詎相對人等自111年7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33,324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不動產異動索引、原債務人江守仁之繼承系統表、貸款借據及放款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為證,另本院於111年10月17日通知相對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番路鄉 番路 9-34地號 2,728.00 78325分之12802 所有權人江游秀蘭、江宥嫻,權利範圍各為156650分之12802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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