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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34號
聲 請 人 葉榮富
相 對 人 蕭淑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153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5日 CH672754 002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8年2月15日 108年2月15日 CH672755 003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8年3月15日 108年3月15日 CH672756 004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8年4月15日 108年4月15日 CH672757 005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15日 CH672758 006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8年6月15日 108年6月15日 CH672759 007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8年7月15日 108年7月15日 CH672760 008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CH672761 009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8年9月15日 108年9月15日 CH672762 010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8年10月15日 108年10月15日 CH672764 011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8年11月15日 108年11月15日 CH672765 012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8年12月15日 108年12月15日 CH672766 013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9年2月15日 109年2月15日 CH672768 014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9年3月15日 109年3月15日 CH672770 015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5日 CH672767 016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8年3月30日 108年3月30日 CH672769 017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5日 CH672771 018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9年5月15日 109年5月15日 CH672772 019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9年6月15日 109年6月15日 CH672773 020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5日 CH672774 021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9年8月15日 109年8月15日 CH672775 022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9年9月15日 109年9月15日 CH681601 023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8年9月30日 108年9月30日 CH681602 024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9年3月30日 109年3月30日 CH681603 025 108年1月11日 10,000元 109年9月30日 109年9月30日 CH681604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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