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消債更,145,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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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蔡進國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順利(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詹凱傑(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進國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稅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影本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1年11月17日下午8時2分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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