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賴良林
相 對 人 賴明雄
關 係 人 賴宗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賴明雄(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任賴良林(男,民國六十三年一月廿七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賴明雄之監護人。
三、指定賴宗志(男,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廿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賴明雄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長子,相對人於民國111 年10月12日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並有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下簡稱朴子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
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本院調查,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前述朴子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9至23頁);
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經鑑定人即朴子醫院精神科醫師李政峰所為之鑑定報告認:賴明雄(即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目前答非所問,自言自語,判斷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嚴重受損,無法適當與人互動,亦無法自由表達其意願,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有111 年11月1 日朴子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頁)。
本院審酌前述鑑定意見,認相對人目前已因失智症,現認定功能退化,判斷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嚴重受損,無法適當與人互動及表達其意願等情形,故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因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受監護宣告之 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監護 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 各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既為監護之宣告, 已如前述,且無訂立意定監護契約,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經本院調查,相對人已婚,配偶侯明理中度身心障礙,育有長子即聲請人賴良林、次子侯良材、長女賴春菊,次子及長女各領有中度、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等情形,已據聲請人陳述在卷,並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45頁)。
而聲請人、關係人為相對人長子、長孫,均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其等出具同意書同意由聲請人、關係人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形,有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同意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7至21、45頁)。
本院考量聲請人、關係人為相對人長子、長孫,均為相對人至親及其等之意願,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再者,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本件聲請人既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自應依前述規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關係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