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陳阿圓
林裕秤
林明宏
林敏華
林育慶
林依蓉
林怡諄
林文山
林珍如
林瀅如
李元博
李阿仁
李弘政
李盈盈
廖林富美
李寧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英德
視同上訴人 林文福
被上訴人 李振男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尚應行調查必要,因此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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