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聲,64,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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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黃水發


相 對 人 陳宏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49,546元,及從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的隔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是聲請人和相對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3,其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相對人不服就其敗訴部分其中新臺幣(下同)1,135,600元提起上訴,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其中930,800元於第二審程序中提起附帶上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91號判決「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9,其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關於第二審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並於民國111年2月17日確定等情形,已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事件卷宗查明無誤。

本院因此確定相對人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的金額,並加給從本裁定送達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計算書: 編號 項目 金額 備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70,300元(500元+69,800元) 聲請人預納。
2 第二審上訴部分裁判費 18,429元 相對人預納。
3 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 15,360元 聲請人預納。
關於訴訟費用分擔說明:(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部分: (一)聲請人起訴時請求訴訟標的為7,000,000元,相對人就敗訴部分1,135,600元提起上訴,聲請人就敗訴部分930,800元提起附帶上訴,所以尚未確定部分為2,066,400元(計算式:1,135,600元+930,800元=2,066,400元),確定部分為4,933,600元(計算式:7,000,000元-1,135,600元-930,800元=4,933,600元)。
(二)確定部分(相對人負擔83/100,餘由聲請人負擔): ⒈確定部分的裁判費為49,547元(計算式:4,933,600元/7,000,000元×70,300元=49,547元)。
⒉相對人應負擔41,124元(計算式:49,547元×83/100=41,124元)。
⒊聲請人應負擔8,423元(計算式:49,547元-41,124元=8,423元)。
(三)除確定部分外部分(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9 ,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關於第二審附帶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⒈除確定部分外部分的第一審裁判費為20,753元(計算式:70,300元-49,547元=20,753元)。
關於上訴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1,405元(計算式:1,135,600元/2,066,400元×20,753元=11,405元)。
關於附帶上訴的第一審訴訟費用為9,348元(20,753元-11,405元=9,348元)。
⒉相對人應負擔關於上訴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0,265元(計算式:11,405元×9/10=10,265元)。
⒊聲請人應負擔關於上訴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140元(計算式:11,405元-10,265元=1,140元)、附帶上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為9,348元。
(四)承上,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51,389元(計算式:41,124元+10,265元=51,389元),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8,911元(計算式:8,423元+1,140元+9,348元),因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第一審訴訟費用51,389元。
二、第二審部分: (一)上訴部分(相對人負擔9/10,餘由聲請人負擔): 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8,429元,相對人應負擔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為16,586元(計算式:18,429元×9/10=16,586元),聲請人應負擔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843元(計算式:18,429元-16,586元=1,843元)。
因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預納,故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第二審訴訟費用1,843元。
(二)附帶上訴部分(聲請人負擔): 附帶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5,36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為49,546元(51,389元-1,843元=49,5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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