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翁豪
被 告 鄭丹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1,6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44平方公尺×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400元/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