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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郭菁菁
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律師
被 告 馮韋綺
馮怡嘉
馮美玲
馮蓓瑜
馮子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訴外人馮永添之債權人,馮永添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比例均為5分之1,並代位馮永添聲明請求被告與馮永添公同共有系爭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均按渠等應繼分比例分配,馮永添所得分配金額於原告之債權範圍內,由原告代位受領。
揆諸上開說明,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馮永添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3,58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不動產 面積(平方公尺) 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依原告之主張,馮永添之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 備註 1 嘉義縣○○鎮○○○段○○○○段0地號土地 1,823 每平方公尺2,000元 5分之2 291,680元 (計算式:1,823×2,000×2/5×1/5=291,680) 2 嘉義縣○○鎮○○○段○○○○段0地號土地 2,177 每平方公尺2,000元 5分之2 348,320元 (計算式:2,177×2,000×2/5×1/5=348,320) 3 嘉義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 180 每平方公尺7,000元 全部 252,000元 (計算式:180×7,000×1/5=252,000) 4 嘉義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 168 每平方公尺7,000元 全部 235,200元 (計算式:168×7,000×1/5=235,200) 5 嘉義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 139 每平方公尺7,000元 全部 194,600元 (計算式:139×7,000×1/5=194,600) 6 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4 每平方公尺23,000元 91512分之22578 4,540元 (計算式:4×23,000×22578/91512×1/5=4,54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7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685 每平方公尺11,549元 10分之1 389,201元 (計算式:1,685×11,549×1/10×1/5=389,2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8 嘉義縣○○鎮○○○段○○○○段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嘉義縣○○鎮○○里0鄰○○○00○0號) 394.7 790,200元 全部 158,040元 (計算式:790,200×1/5=158,040) 合 計 1,873,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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