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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千易鋼鐵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卿
被 告 新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02,26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44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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