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補,433,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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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吳金土

被 告 陳涂淑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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