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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寬
本件原告與被告黃郁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經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該視原告的聲請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的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還不足50,000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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