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補,439,2022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樸拓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沈宜禛律師
法定代理人 柳聖偉
被 告 羅上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上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5,14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6,2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