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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林憲棟
被 告 楊宗哲
林月菊
林福居
林福男
鄭意儒
鄭意蒓
林文典
林坤正
林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市鎮○段0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開土地面積為3,54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0,271元,原告應有部分為6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59,890元(20,2713,5406),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7,2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724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補正上開土地第一類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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