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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威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偉
被 告 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10,62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8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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