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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澄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4,96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4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737元/每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3/24=874,9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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