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郭洲國
郭兆麟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郭簡丹桂等與被上訴人郭兆松、郭信利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5,943,733元(2,876㎡×3,100元/㎡×2/3=5,943,733.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8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通知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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