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4號
原 告 陳權敏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被 告 張素英
莊張永足
張月姿
張士明
林全安
林峻平
張林惠蘭
呂月蓉
林苡伶
陳林欵
林正卿
林秋記
林明智
林純如
林准嬃
林 雪
林增加
林增來
林育妏
林仁鉉
林汪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7、20行及第6頁第12行有關「呂月容」之記載,均更正為「呂月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書第2頁第7、20行及第6頁第12行「呂月容」之記載,顯係「呂月蓉」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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