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訴,646,2024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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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 告 侯金松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
邱皇錡律師
邱創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00地號,面積2,897.5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割,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0,93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897.5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8=1,810,9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622元外,尚應補繳3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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