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告周敬哲
送達代收人江昱賢
訴訟代理人陳振榮律師
被告周敏清
訴訟代理人呂紫君律師
林德昇律師
被告周書安
送達代收人陳婧姬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崙仔頂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崙子頂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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