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安聯創投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安聯創投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名冊。
二、陳報相對人安聯創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煜展之除戶謄本、其繼承系統表以及各繼承人之最新完整戶籍謄本。
三、陳報可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人選名單及原因。(本件若選任律師擔任臨時管理人,需給付律師相當之報酬,是否願意預納報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