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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312號
債 權 人 峻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山岡有限公司、許瀞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立山岡有限公司、許瀞勻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立山岡有限公司業已經解散登記,又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許瀞勻請求原因之釋明資料。
是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立山岡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及提出對債務人許瀞勻請求原因之釋明等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11月7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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