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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明澄
代 理 人 陳昱丞
相 對 人 呂庭嬅
債 務 人 賴榮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賴榮鵠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9月1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賴榮鵠邀同第三人賴子信為連帶保證人於102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間至117年10月1日止,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自111年4月1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799,606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111年4月20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呂庭嬅,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繳息明細、利率異動表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為證,另本院於111年10月12日通知相對人呂庭嬅、債務人賴榮鵠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呂庭嬅、債務人賴榮鵠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義興 536 96.69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積 備 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119 嘉義縣○○鄉○○村○○○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 2層 51.98 51.98 103.96 電梯樓梯間 6.30 平方公尺 1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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