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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盛世天下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冠盈
相 對 人 黃瀞慧即黃素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1年8月8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關於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業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337號本票裁定事件於111年10月14日之民事裁定諭知由相對人負擔在案,本院不重複諭知,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174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0年6月9日 135,000元 未記載 111年8月8日 盛世字第20210601005號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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