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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吳炳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官廻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廻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以111年度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加計在途期間5日,於111年11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紀錄科繳費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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