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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黃明專
訴訟代理人 郭展瑋律師
被 告 黃舜宗即昱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提出110年2月5日協議書第二條中所稱之「工程預算書」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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