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舜宗即昱盛工程行
原 告 黃明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專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