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賴興鐘
相 對 人 施秀珠
關 係 人 賴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宣告施秀珠(女,民國廿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施秀珠(女,民國廿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之裁定主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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