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上訴人上訴主張:
- 一、本件聲響是確係被上訴人所製造
- 二、上訴人家中之錄音設備並非專業之設備,故所錄到之聲響無
- 三、除上所述外,從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8之内容,上訴人因受被
- 四、就被上訴人所為答辯聲明,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承認噪音
- 五、並聲明:
- 貳、被上訴人答辯聲明:
- 一、上訴人的三次報案,一次是我在打果汁、一次是我拍薑,就
- 二、並聲明:
-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
- 一、兩造為鄰居,上訴人居住在嘉義縣○○鄉○○路○段000○00號
- 二、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檔案,經原審當庭勘驗,勘驗結
- 三、上訴人之同居人林松茂因與被上訴人有停車糾紛,及認被上
-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 二、上訴人固於原審提出錄音光碟(附於原審卷第61頁)為證,
- 三、原審函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查明自109年1月至12月間,
- 四、上訴人主張於110年3月1日、3月10日向北斗派出所報案,核
- 五、又查,上訴人住處右側有三棟房屋,依次是「沈教授」及另
- 六、綜上,上訴人不能舉證系爭聲響係被上訴人所製造,亦不能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結果均
-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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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賴美惠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上訴人 黃有芬
訴訟代理人 張樹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上訴主張:上訴人除援引原審之書狀及陳述外,並主張
一、本件聲響是確係被上訴人所製造㈠本件原審曾發函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上訴人之報案紀錄,經核對北斗派出所之回函與原審判決之附表,附表編號1、2、3、4、5之錄音之時日上訴人皆有報案,故可證聲響係被上訴人所製造。
㈡另上訴人之同居友人林松茂於109年10月16日亦曾就被上訴人長期不斷製造聲響騷擾,而前往被上訴人家理論,一時之間情緒失控持石頭朝被上訴人家正門丟擲,而遭被上訴人提出妨害自由、毀損之告訴,林松茂妨害自由業經嘉義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37號為不起訴處分,毀損一案經鈞院刑事庭以110年度嘉簡字第465號行事判決處拘役二十日。
事後被上訴人仍持續噪音騷擾,林松茂亦多次向北斗派出所報案,按林松茂曾於110年3月1日、3月10日向北斗派出所報案,核對原審判決之附表,係附表編號17、20、21,益證聲響係被上訴人所製造。
㈢另被上訴人110年12月25日民事答辯狀亦自認上訴人所提之電視聲響係其家中收看之習慣,可證聲響係被上訴人所製造。
二、上訴人家中之錄音設備並非專業之設備,故所錄到之聲響無法比擬專業設備所錄到之品質,因此上訴人所錄到的聲響難免有雜音、音量變小之瑕疵,惟現場錄音設備之位置係位於上訴人住宅與被上訴人住宅共同牆壁附近之位置,此可請鈞院至現場勘驗即可明瞭。
三、除上所述外,從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8之内容,上訴人因受被上訴人所製造之聲響騷擾,打電話給友人哭訴,顯見上訴人之精神已不堪負荷。
而編號19,上訴人已從臥室移到客廳打地舖睡覺,顯然上訴人之生活亦受到影響。
而上訴人與友人通話時段及在客廳打地舖睡覺之時候仍可聽見被上訴人製造之聲響,顯見被上訴人是不定時之製造聲響,已不法侵害上訴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四、就被上訴人所為答辯聲明,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承認噪音係從其住宅所發出,僅辯稱係在打果汁或拍薑,但其所製造之噪音並非打果汁或拍薑的聲音。
且被上訴人騷擾上訴人數百次,亦有三立新聞採訪可證明。
原審判決不察驟駁回上訴人之主張,認噪音非被上訴人所製造,且認上訴人要自己測分貝,顯有違誤。
五、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皆由被上訴人負擔。
貳、被上訴人答辯聲明:被上訴人除援引原審之書狀及陳述外,並主張
一、上訴人的三次報案,一次是我在打果汁、一次是我拍薑,就會發生聲響,上訴人就報警,待警員到場,我也有請警員進屋查看,確實為我在拍薑做料理所發的聲響。
至上訴人指摘「被上訴人就是不定時對我家敲打,晚上還是有但比較少敲打而已,被上訴人他們知道我的作息,習慣在我睡得最沈時敲打,就是希望我早點出門不要我在家,被上訴人就是這樣有強迫我不要去打擾他。」
等語,被上訴人則辯以上開指摘皆為上訴人在幻想,且有長期在吃安眠藥,都是不實的指控,我與我太太是國中老師退休,都是奉公守法的人,上訴人所述的時間都是我們在睡覺時間,這是不可能會發生聲響的。
上訴人說我們騷擾上百次,我不知道怎麼來的。
二、並聲明:㈠駁回上訴人上訴。
㈡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為鄰居,上訴人居住在嘉義縣○○鄉○○路○段000○00號,被上訴人居住○○段000○00號。
二、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檔案,經原審當庭勘驗,勘驗結果如附表錄音內容所示。
三、上訴人之同居人林松茂因與被上訴人有停車糾紛,及認被上訴人長期故意發出敲打牆壁、使用電鑽等噪音騷擾其與家人,而與被上訴人關係不睦。
林松茂於109年10月16日上午6時53分,在熟睡中遭被上訴人住處傳來的毃打牆壁聲吵醒,乃憤而基於毀損的故意,至嘉義縣○○鄉○○路○段000○00號被上訴人房屋前,接續3次持石頭朝該屋一樓正門丟擲,致該正門之雙層強化玻璃破裂及門片凹損,足以生損害於被上訴人。
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嘉簡字第465號行事判決處拘役二十日。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基此,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必須提出足使法院形成確信之證據,否則,原告即應就「事實真偽不明之狀態」承擔不利益,而毋待被告提出反證,如此方符合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再者,主張積極事實者,就該事實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者,就該事實之不存在不負舉證責任,此同屬舉證責任分配之基本原則。
第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就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參照),然而「噪音」之認定,應以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而非單憑當事人主觀喜惡或感受以為審認。
又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前揭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民法第793條、第800條之1雖有明文。
然氣響之侵入,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否認為相當,仍應參酌主管機關依法所頒布之管制標準予以考量,俾與事業之經營獲得衡平,以發揮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不動產利用之功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固於原審提出錄音光碟(附於原審卷第61頁)為證,惟上揭錄音光碟,經原審當庭勘驗內容時,將法庭電腦設定音量、外接喇叭之音量均開至最大之情形下勘驗(原審卷第104頁),就附表編號1、4、5、6、7、8、12、18、19所示之錄音內容,多為小聲、微弱之聲響。
附表編號2、3、9、10、11、13、14、15、17、20、21所示之錄音內容,雖可聽聞聲響,然除聲響外,亦同時錄得背景吵雜聲,則就各該影片錄製當時該聲響實際音量為何,並未有測量分貝數之客觀證據可資佐證。
附表編號16之噠噠聲,與其他編號所示之錄音內容聲響不同,疑似為收音設備所發出之聲響,與上訴人主張之敲打聲不符。
則上訴人主張之系爭聲響是否逾越一般人社會共同生活所能忍受之標準,實難依循上開錄音內容逕認該聲響已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且情節重大之程度。
三、原審函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查明自109年1月至12月間,兩造是否因噪音問題報案,經該局函覆稱109年10月15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停車占用道路,警員耿銘佑到場處理外,並無相關報案紀錄,此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1年3月14日嘉民警偵字第1110008003號函及員警工作紀錄簿附於原審卷可參(原審卷第75頁至第79頁)。
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1、2、3、4、5之錄音之時日上訴人皆有報案云云,委不足取。
四、上訴人主張於110年3月1日、3月10日向北斗派出所報案,核對原審判決之附表,係附表編號17、20、21,益證聲響係被上訴人所製造云云,並提出受理案件證明單二份為證(卷第75頁至第77頁)。
然查,附表編號17、20、21,錄音內容分別是「(畫面為門口車庫)錄音時間6秒至9秒處有連續『扣扣』聲、錄音時間11秒處有『扣扣』」聲。」
、「(畫面為客廳)背景有吵雜聲,於錄音時間2秒、5秒、8秒、9秒有『噠』聲,於錄音時間6秒處有三聲『扣』聲。」
、「(畫面為客廳)背景有吵雜聲,錄音時間9秒至10秒處有四聲『扣』聲」。
不僅聲響之時間極為短暫,而系爭聲響是否逾越一般人社會共同生活所能忍受之標準,並無判斷依據?一般生活場域並非完全寧靜無聲,而是充滿各種自然或人為之環境聲響,而所謂發出噪音致侵害居住安寧且情節重大,非必然以噪音量已達噪音管制標準為必要,但應就具體事件,衡酌環境之自然音量與噪音間之對比,噪音發生之時間及該時間之活動狀態,如該聲響之狀態足以使一般人於相同環境下,亦難以忍受無法安寧居住,且其情節亦屬重大,方應構成侵權行為。
上訴人雖強調系爭聲響業已構成滋擾,始向警局報案云云,然上訴人報案事實,固可說明上訴人就系爭聲響極度嫌惡,惟系爭聲響是否已達「噪音」程度,仍須有所客觀根據,而非全憑「上訴人極度嫌惡之主觀感受」即可推認,是上訴人仍執其報案之事實,主張系爭聲響已達「噪音」程度云云,難遽採為客觀根據。
五、又查,上訴人住處右側有三棟房屋,依次是「沈教授」及另外兩棟,上訴人左側有二棟房子,依次是被上訴人及「陳有孝」,有上訴人之陳報狀上標示之住宅位置圖附於原審卷可稽(原審卷第113頁)。
足認,兩造之住宅並非僅係兩棟建物相毗鄰,而係數戶連棟之住宅,一般人應可合理預期相鄰住戶從事相關活動從而所導致之聲息相聞,實難期待相鄰住戶完全安靜無聲。
又聲音乃係透過空氣、水、木材、鋼鐵、水泥、磚等介質來傳遞,是上訴人在其住處所記錄之聲音,在傳遞過程當中,會經過該連棟房屋之建築結構體,而受該房屋之結構、建材、牆面之厚度、密度等因素影響,聲音經過不同的介質會有不同的演變,傳遞到不同的位置亦會產生不同的聲響效果,實無法確認聲響來源。
上訴人主觀推斷該聲音係被上訴人住家所製造發出,但不能因此即限制渠等一般日常生活行為,蓋現代地區人口密集度高,住戶緊鄰而居、共用牆壁及樓地板之社會生活常態,本難避免相鄰居住者間彼此日常生活之互相影響,難以期待鄰近住戶之起居生活均寂靜無聲或生活作息時間能完全契合,而有賴相鄰者之相互容忍、尊重以維關係之和諧。
上訴人居家安寧之權利雖應受保護,惟被上訴人或其他住戶其等住家得自由從事一般正常合理之生活起居活動亦應同受保障。
上訴人復未能提出相當證據證明係因被上訴人為超逾一般正常合理之生活起居活動,即不能認定被上訴人有何不法侵害上訴人居住安寧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之侵權行為。
六、綜上,上訴人不能舉證系爭聲響係被上訴人所製造,亦不能舉證系爭聲響已逾一般人共營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程度,是上訴人援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為無理由,不能准許;
從而,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前詞,提起上訴,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結果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
上訴人雖主張傳喚證人林松茂,經本院審酌林松茂為上訴人之同居友人,且與被上訴人因案遭本院刑事庭判處拘役一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衡情,難認無迴護上訴人而為偏頗之證述,爰不予傳喚,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 錄音時間 原告主張 錄音內容 備註 一 109年09月17日敲打聲響 20秒 敲打聲響 (畫面為客廳)背景有吵雜聲、講話聲,於錄音時間7秒處有一小聲「扣扣」聲、於錄音時間10秒處持續有三小聲「扣扣」聲、於錄音時間13秒處有二小聲「扣扣」聲、於錄音時間15秒處有二小聲「扣扣」聲 二 109年10月04日 ###特別清楚-對方故意-連續敲打牆壁騷擾 24秒 連續敲打牆壁聲 (畫面為客廳)背景有吵雜聲,於錄音時間11秒處有四小聲「扣扣」聲、於錄音時間12至19秒處有連續「扣扣」聲 三 109年10月15日重物掉落聲-在21時44分30秒 25秒 重物掉落聲 (畫面為客廳)背景有吵雜聲,於錄音時間14秒處有聽到有一聲「蹦」聲 四 109年10月16日對方故意連續敲打-在6時45分40秒 36秒 連續敲打聲 (畫面為客廳)背景有吵雜聲、回音,於錄音時間17秒處有一微弱聲響、於錄音時間18秒處有一小聲「蹦」聲、於錄音時間23秒處有一小聲「蹦」聲、於錄音時間29秒處有二小聲「蹦」聲 五 109年10月16日對方故意連續敲打-在6時55分29秒 41秒 連續敲打聲 (畫面為客廳)背景吵雜聲,於錄音時間20秒處有一微弱聲響。
六 109年12月07日對方故意-連續敲打- 特別大聲騷擾 1分15秒 連續敲打聲 (畫面為門口車庫)背景有吵雜聲,於錄音時間16秒至18秒有數聲微弱「扣扣」聲,於錄音時間22秒至27秒有連續數小聲「扣扣」聲、於錄音時間29秒處有一小聲「扣扣」聲、於錄音時間30秒至31秒處有數小聲「扣扣」聲、於錄音時間34秒處有二聲「扣扣」聲、於錄音時間36秒至38秒處有連續數小聲「扣扣」聲、於錄音時間40秒處有一聲「扣扣」聲、於錄音時間42秒至43秒處有連續數小聲「扣扣」聲、於錄音時間48秒至52秒處有聲續數小聲「扣扣」聲、於錄音時間58秒處有一小聲「扣扣」聲,於59秒至1分4秒有連續數聲「扣扣」聲 七 109年12月10日對方故意-連續敲打 連續敲打聲 (畫面為門口車庫)背景有吵雜聲,於錄音時間3秒有一小聲「扣」聲、4秒有一小聲「扣」聲、5秒有一小聲「扣」聲,6秒有2小聲「扣」聲。
八 109年12月13日 ###對方在半夜23點故意-連續敲打長達48秒 連續敲打長達48秒 (畫面為門口車庫)背景吵雜聲,於錄音時間2秒、3秒、6秒、10秒、12秒、22秒、40秒、46秒有小聲的「扣」聲。
九 109年12月15日 ###對方故意-連續敲打- 特別大聲騷擾 連續敲打聲 (畫面為門口車庫)背景有吵雜聲,於錄音時間6秒處有3聲「扣」聲、於錄音時間10秒至12秒處有連續「扣」聲、於錄音時間18秒處有4聲「扣」聲、於錄音時間21秒處有3聲「扣」聲、於錄音時間24秒處有3聲「扣」聲。
十 109年12月17日特別大聲-強力敲打聲 50秒 連續敲打聲 (畫面為門口車庫)背景有吵雜聲,於錄音時間15秒處有一大聲「蹦」聲、於錄音時間17秒處有一聲「蹦」聲、於錄音時間21秒處有一小聲「蹦」聲、於錄音時間23秒處有一大聲「蹦」聲、於錄音時間28秒處有一聲「蹦」聲。
十一 109年12月24日 ###故意拖桌椅聲音-在晚上21點-連續騷擾長達50秒 51秒 拖桌椅聲音 (畫面為門口車庫)背景有吵雜聲,於錄音時間11秒處有一拖拉東西之聲響、於錄音時間13秒至21秒處有持續拖拉東西之聲響,於錄音時間40秒至45秒處有持續拖拉東西之聲響。
十二 110年01月8日對方故意連續敲打-[敲地板五下叩叩叩叩叩 連續敲打聲 (畫面為門口車庫)僅有背景吵雜聲,於錄音時間5秒至6秒處有很小聲的「扣」聲。
十三 110年01月16日對方在半夜23點故意-重敲一聲 7秒 重敲聲 (畫面為門口車庫)背景有吵雜聲,於錄音時間4秒處有聲「蹦」聲。
十四 110年01月31日在21時53分29秒-重敲聲 17秒 重敲聲 (畫面為門口車庫)背景有吵雜聲,於錄音時間14秒處有大聲「蹦」聲。
十五 110年02月11日賴小姐進門-隔壁馬上敲打牆壁騷擾 44秒 敲打牆壁聲 (畫面為客廳)背景有吵雜聲,於錄音時間8秒至14秒處有連續數聲「扣扣」聲、於16秒至17秒有數聲「扣扣」聲、於錄音時間19秒至23秒處有連續「扣扣」聲。
十六 110年02月23日非常刻意的聲音-敲打牆壁騷擾 敲打牆壁聲 (畫面為客廳)錄音時間1秒至14秒、15秒至19秒、20秒至23秒處有連續「噠噠」聲、有斷續「噠噠」聲(疑似收音設備所發出的聲音)。
十七 110年03月01日非常刻意的聲音-這日報警處裡-敲打牆壁騷擾 敲打牆壁聲 (畫面為門口車庫)錄音時間6秒至9秒處有連續「扣扣」聲、錄音時間11秒處有「扣扣」聲。
十八 110年03月06日 ###賴小姐打電話向朋友哭訴隔壁的騷擾-敲打牆壁騷擾 38秒 敲打牆壁聲 (畫面為客廳)背景有吵雜聲、講話、哭泣聲,錄音時間24秒至34秒處有持續數小聲「扣扣」聲 十九 110年03月07日 ###賴小姐躲到客廳睡還是被吵醒畫面-敲打牆壁騷擾 29秒 敲打牆壁聲 (畫面為客廳)背景有吵雜聲,錄音時間3秒處有數小聲「扣」聲、錄音時間5秒至6秒處有數小聲「扣」聲、錄音時間12秒處有數小聲「扣」聲、錄音時間17秒處有二小聲「扣扣」聲、錄音時間21秒處有數小聲「扣」聲。
二十 110年03月10日非常刻意的聲音-這日報警處裡-敲打牆壁騷擾-1 10秒 敲打牆壁聲 (畫面為客廳)背景有吵雜聲,於錄音時間2秒、5秒、8秒、9秒有「噠」聲,於錄音時間6秒處有三聲「扣」聲。
二十一 110年03月10日非常刻意的聲音-這日報警處裡-敲打牆壁騷擾-2 14秒 敲打牆壁聲 (畫面為客廳)背景有吵雜聲,錄音時間9秒至10秒處有四聲「扣」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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