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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盧○昌
上 訴 人 蕭○娥
上 訴 人 陳○安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壹
上列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律師
被上訴人 王順良
被上訴人 王瑞芬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賴一帆律師
被上訴人 陳王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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