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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相 對 人 陳美利
羅振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陳美利、羅振茂即被繼承人羅振麟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羅振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羅振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6月20日死亡,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鈞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債權之受償等語。
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
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羅振麟(男,54年8月1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於110年6月20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父母、祖父母均歿,子女羅鈺信與羅小月、姊妹羅哆呢及羅月嬌均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分別以110年度繼字第788、876號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陳美利、羅振茂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胞兄,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乙情,此有戶籍謄本、本院110年度嘉小調字第1375號調解筆錄、110年度繼字第788、876號公告及本院案件紀錄索引卡查詢資料表在卷可參,可信為真實。
揆諸首揭規定,相對人陳美利、羅振茂既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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