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聲,195,2022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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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陳黃玉華


相 對 人 莊玉玲
何明宸
何彥霆
何鈁渝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該由莊玉玲、何明宸、何彥霆、何鈁渝為相對人何崑虎的承受訴訟人,繼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8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又「第168條至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也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何崑虎在民國111年11月2日死亡,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莊玉玲、何明宸、何彥霆、何鈁渝等4人(下稱莊玉玲等4人),而且都沒有拋棄繼承等情,有何崑虎繼承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以佐證。

依照上開規定,應該由莊玉玲等4人為相對人何崑虎的承受訴訟人,繼續訴訟。

㈡、但是兩造到目前為止都沒有聲明承受訴訟,因此本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命莊玉玲等4人承受訴訟,繼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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