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聲,49,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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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張育豪
相 對 人 曾清雄

葉曾月桂
邱成泉

曾乃榮


丁曾妙姿



張志維
張芳瑜
張家銘

張雅博

張家翔
曾鈺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曾清雄、葉曾月桂、曾鈺雲、邱成泉、曾乃榮、丁曾妙姿、張志維、張芳瑜應各給付聲請人張育豪、相對人張家銘、張雅博、張家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並皆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曾清雄、葉曾月桂、曾鈺雲、邱成泉、曾乃榮、丁曾妙姿、張志維、張芳瑜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及通知相對人等陳報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後,兩造支出之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二所示,本院依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計算結果,兩造應負擔本件之訴訟費用額各如附表三所示。

聲請人及相對人張芳瑜、張家銘、張雅博、張家翔就本件已支出之訴訟費用金額經抵銷後,相對人曾清雄、葉曾月桂、曾鈺雲、邱成泉、曾乃榮、丁曾妙姿、張志維、張芳瑜應各給付聲請人張育豪、相對人張家銘、張雅博、張家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並應依前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曾清雄 8分之1 葉曾月桂 8分之1 邱成泉 155502分之11590 曾乃榮 0000000分之381997 丁曾妙姿 0000000分之54571 張志維 233253分之17989 張芳瑜 233253分之17989 張育豪 233253分之17989 張家銘 233253分之17989 張雅博 233253分之17989 張家翔 233253分之17989 曾鈺雲 8分之1
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720元 109年3月3日由聲請人預納 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 1,200元 110年11月22日由相對人張芳瑜預納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費 50,000元 110年4月22日由聲請人預納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費 25,000元 110年4月22日由相對人張家銘、張雅博、張家翔預納 合計 82,920元
附表三:訴訟費用之負擔金額(新臺幣) 姓 名 應負擔金額 扣除預付費用後 尚應給付金額之計算式 曾清雄 10,365元 82,920×1/8=10,365 葉曾月桂 10,365元 82,920×1/8=10,365 邱成泉 6,180元 82,920×11590/155502=6,180.26 曾乃榮 6,366元 82,920×381997/0000000=6,365.5 丁曾妙姿 909元 82,920×54571/0000000=909.3 張志維 6,395元 82,920×17989/233253=6394.9 張芳瑜 6,395元 82,920×17989/233253=6394.9 6,395-1,200=5,195 張育豪 6,395元 82,920×17989/233253=6394.9 6,395-6,720-50,000=-50,325 張家銘 6,395元 82,920×17989/233253=6394.9 6,395-25,000×1/3=-1,938.3 張雅博 6,395元 82,920×17989/233253=6394.9 6,395-25,000×1/3=-1,938.3 張家翔 6,395元 82,920×17989/233253=6394.9 6,395-25,000×1/3=-1,938.3 曾鈺雲 10,365元 82,920×1/8=10,365
附表四: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給付人及給付總金額 給付對象及各給付之金額 曾清雄:10,365元 張育豪:9,120元 張家銘:415元 張雅博:415元 張家翔:415元 葉曾月桂:10,365元 同上 曾鈺雲:10,365元 同上 邱成泉:6,180元 張育豪:5,439元 張家銘:247元 張雅博:247元 張家翔:247元 曾乃榮:6,366元 張育豪:5601元 張家銘:255元 張雅博:255元 張家翔:255元 丁曾妙姿:909元 張育豪:801元 張家銘:36元 張雅博:36元 張家翔:36元 張志維:6,395元 張育豪:5627元 張家銘:256元 張雅博:256元 張家翔:256元 張芳瑜:5,195元 張育豪:4571元 張家銘:208元 張雅博:208元 張家翔: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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