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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黃乃容
劉施誼
本件原告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原告本件先備位聲明是屬於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萬元,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430萬元(詳如附表),所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7,84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的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還不足135,840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
⒈先位聲明:被告胡招來應辦理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所有權(權力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予被告劉建銘及劉韋沁,再由原告代為受領。
訴訟標的價額為14,300,000元(原告陳報3筆土地總價值)。
⒉備位聲明:被告劉建銘2人應給付原告430萬元,及自本件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訴訟標的價額為4,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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