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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044,400元(計算式:面積5237.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500元/平方公尺=34,044,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1,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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