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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4號
再審原告 邱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6日110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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