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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沈塏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塏章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6,47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中埔鄉竹頭崎段343-2地號 2,293 1,100 1/1 2,522,300元 2 中埔鄉竹頭崎段343-5地號 163 2,600 1/1 423,800元 3 中埔鄉竹頭崎段333-8地號 2,631 270 1/1 710,370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656,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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