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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李信志
被 告 徐武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8,01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92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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