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補,145,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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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李貞儀


被 告 陽明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景祥
被 告 李孔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醫療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7,282元,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1,587,28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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