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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凃呂玥潔
被 告 郭永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提出系爭嘉義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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