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補,386,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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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驊緯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張育瑋律師即莊汪玉蘭之遺產管理人請求分割其繼承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張育瑋律師即莊汪玉蘭之遺產管理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債務人張育瑋律師即莊汪玉蘭之遺產管理人所繼承之遺產即如附表所示之不產,依債務人張育瑋律師即莊汪玉蘭之遺產管理人之潛在應有部分8分之1(即公同共有應有部分4分之1乘以應繼分2分之1)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2,289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價額(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4(其中債務人張育瑋律師即莊汪玉蘭之遺產管理人應繼分1/2) 65,578平方公尺×130元/平方公尺×1/8=1,065,643元 2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1/4(其中債務人張育瑋律師即莊汪玉蘭之遺產管理人應繼分1/2) 7,599平方公尺×130元/平方公尺×1/8=123,484元 3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1/4(其中債務人張育瑋律師即莊汪玉蘭之遺產管理人應繼分1/2) 55,833平方公尺×130元/平方公尺×1/8=907,286元 4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4(其中債務人張育瑋律師即莊汪玉蘭之遺產管理人應繼分1/2) 6,630平方公尺×130元/平方公尺×1/8=107,738元 5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4(其中債務人張育瑋律師即莊汪玉蘭之遺產管理人應繼分1/2) 1,610平方公尺×130元/平方公尺×1/8=26,163元 6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4(其中債務人張育瑋律師即莊汪玉蘭之遺產管理人應繼分1/2) 5,660平方公尺×130元/平方公尺×1/8=91,975元 合 計 2,322,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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