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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林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許文姿、建富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許富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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