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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王朝洲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丁發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原告請求分割土地):
⒈嘉義縣○○鄉○○○段○○○段0○○○段00000地號部分:348,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6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0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5=348,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同段1773地號部分:348,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6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0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5=348,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2=69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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