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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李榛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鋒瑞間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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