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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林詩宸
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有明文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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