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補,430,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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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褚翰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4,54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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