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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蔡州文
被 告 陳伯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則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依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53號裁定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又系爭不動產於本件起訴時之價額為1,047,94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 號 不動產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起訴時之價額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蔡州文應有部分45分之1) 1,600.92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800元 64,037元 (計算式:1,600.92×1,800×1/45=64,03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登記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字號:上地登1字第02082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陳柏峯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600,0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借款、票據、保證、連帶保證。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日期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權)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所生之手續費。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州文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左列不動產蔡州文之應有部分 證明書字號:111水地登字第000599號 設定義務人:蔡州文 共同擔保地號:左列不動產 2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蔡州文應有部分27分之1) 2,300.28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800元 153,352元 (計算式:2,300.28×1,800×1/27=153,352) 3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蔡州文應有部分6分之1) 463.62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880元 67,998元 (計算式:463.62×880×1/6=67,99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蔡州文應有部分8514分之803) 9,187.7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880元 762,555元 (計算式:9,187.7×880×803/8514=762,55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合 計 1,047,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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