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補,60,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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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兼盧佳屎之遺產管理人)等40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上開土地面積為188.1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600元,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為24分之1,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117元(計算式:188.19×10,600×1/24=83,1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至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均係請求部分被告應就繼承上開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經濟上觀之,與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之目的同一,爰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11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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