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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郭奕均
被上訴人 陳再福
陳茂林
陳海振
陳振裕
陳威宇
陳錦桐
陳威呈
郭錦城(兼陳再福之承當訴訟)
郭柏廷(兼陳再福之承當訴訟)
陳威誠
陳永基
陳永祥
陳永隆
陳政男
陳洪秀
陳清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該土地之面積為2,13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11,900元,上訴人之應有部分為1/24,以上有土地謄本可證。
依此計算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公告現值為1,057,117元(11,900×2,132÷2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7,117元,應徵裁判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17,241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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