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訴,373,2024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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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商金鈐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林瑞章即林國滿之承受訴訟人

            林杏冠即林國滿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宰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瑞章、林杏冠為林國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國滿於民國113年6月2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其現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林瑞章、林杏冠(下稱林瑞章等人),有林國滿之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一親等)、林瑞章等人之戶籍資料、新北○○○○○○○○113年7月31日新北中戶字第1135826832號函及附件可稽(附於限閱卷內),無向法院聲明抛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可佐。

茲因原告與林瑞章等人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林瑞章等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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