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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陳賴碧蝦(即陳木田之繼承人)
即 被 告
陳隆興(即陳木田之繼承人)
陳隆昌(即陳木田之繼承人)
被 上訴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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